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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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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得否設定不動產役權或袋地通行權,供鄰地私設通路使用?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私設通路」為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一,又該項目之附帶條件規定:「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或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又於農業用地上設置私設通路並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規定不符。
二、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該袋地通行權之行使,似不拘任何形式手段,非謂須申請私設通路不可,可使該袋地達通行目的即可。爰縱因袋地通行權而有興闢私設通路之必要,仍應符合上開規定。
三、 民法第851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其係為發揮不動產役權之功能,促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利用價值,藉由他人之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然其使用行為仍應符合相關法令所規範,並非設定不動產役權後,即得違法使用。
四、 另如道路非屬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使用、非供農業生產使用或未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者,自不得計入農業經營用地計算,應請納入「農舍附屬設施」申請,並應納入農舍用地面積(即農業用地面積10%)計算。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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