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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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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放流水得否以設置蓄水池方式,再回收利用灌溉農地?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揆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農舍放流水滯留於農業用地範圍內而影響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影響農產品品質及安全性,以利「安全農業」之政策目標,爰放流水自應排離該農業用地並排入排水溝渠。
二、 審視同條文第4款規定,所稱之農舍放流水係指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過,且應排入排水溝渠,是以並無以設置蓄水池、汙水放流陰井及機械排水等方式,提供農舍放流水排入,或再做為灌溉農作物使用之情形。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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