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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20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20棟以上之農舍。…」,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如被灌溉溝渠分隔為數筆農業用地,並未相毗連,故未符合前揭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