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內政部102年12月24日內授營綜字第1020363624號函說明三:「依本部102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243號函示,有關個別農舍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仍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故如申請人僅申請增建農舍附屬設施(圍牆、擋土牆、雨遮或停車空間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認定該農舍附屬設施無須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者,尚非屬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之情形,惟仍應依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之範圍。」。
二、 爰擋土牆倘係與農舍建築物共構者,應屬建築物不可分割之構造物,其回填土區與該擋土牆視為農舍及其附屬設施,應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