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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領得農舍建造執照施工中之農業用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該土地必須註記,在解除土地套繪前,得否與鄰地進行合併分割,不無疑義。 二、 尚在興建中之農舍,若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得與臨地進行分割合併,其所依循之審查許可條件已生變動,爰其農民資格自應依現行規定重新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