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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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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農地上已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得否經稅捐稽徵處證明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非農舍申請人,認定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二、 準此,房屋稅之徵收對象,不以所有權人為限,縱經稅捐稽徵機關證明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非農舍申請人,亦無法確認其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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