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關水體之認定,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水污染防制法已有相關名詞之定義,依該法第2條第2款,地面水體係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另依同條第3款,地下水體係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二、 生態淨化池如屬配合農舍興建而施設,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4日農企字第1000133329號函略以:「屬農舍之附屬設施,並於該筆農業用地10%範圍內施設,不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定之「其他農作產銷設施」予以審認」有案。
三、 農地上自設之生態淨化池,若為處理農舍放流水之二次淨化,依其性質係屬農舍附屬設施,應納入10%農舍用地範圍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