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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1.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2.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3.都市計畫保護區。 二、 爰森林區農牧用地不得申請集村農舍,惟並未限制興建個別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