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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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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遮陽板、陽臺、屋簷、花臺等,應否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第9條第2項第3款分別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二、 次按「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代替柱、遮陽板、陽臺、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臺、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之範圍……。」本部102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243號函已有明示。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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