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一、 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農舍用地面積檢討。 二、 惟如係具農業生產功能者,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地方政府於審查時應就個案事實加以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