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達0.25公頃,共有人之一申請興建農舍,除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外,應檢附分管契約,其可興建面積以其持分面積計算,並需興建在所分管土地範圍內,農舍仍以整筆土地註記。
二、 申請人持分部分面積未達0.25公頃者,如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符合0.25公頃規定,仍得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 如申請人屬新農者,申請之該筆農業用地土地謄本登載面積應超過0.25公頃,而申請人所持分面積未足0.25公頃者,仍得以申請,惟計算農舍面積時,應以持分面積計算10%農舍用地面積比例。
四、 例如:某A地面積3000㎡,為甲、乙、丙等三人共同持分,各持分1/3,今甲提出申請興建農舍,其計算10%農舍用地面積為「(3000*1/3)*1/10=100㎡」。該筆土地其他持分者,應提供土地同意書並簽訂分管契約,且將來不得再就該筆土地其持分部分主張申請興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