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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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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資格審查,涉及原有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為分別共有土地,得否個別重新購置單獨所有農地或需共同重新購置1筆農地?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意旨,係為保障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得申請興建農舍之權益,得於徵收後依上開規定於另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
二、 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共有農業用地被徵收,因1筆農業用地僅得申請興建1棟農舍,爰僅能由其中一人、部分或全部之原共有人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規定,於所規定期限內以另外取得之農業用地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並且僅能於同1筆農業用地申請興建1棟農舍,不得由各別共有人各別重新購置農業用地申請興建多棟農舍。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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