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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意旨,取得農業用地始得興建農舍。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都市計畫風景區並非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非屬上開規定之農業用地,自不得申請興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