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2年8月8日水保農字第1021817915號函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將農舍與座落農地過戶予他人,復再次過戶至原所有權人名下,其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取得時點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6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辦理。
二、 故欲申請增建之農地經再次移轉後雖回歸原申請人所有,惟其土地取得時點不同已造成興建資格認定標準變動,已非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所稱之原申請人,故此種情形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即需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資格始得申請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