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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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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所稱坐落用地範圍為何?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按理應受本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並同移轉之限制,否則將產生徒有農舍卻無供農業經營用地之不合理現象。
二、 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無論以多筆相毗鄰農地合併興建個別農舍,或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之農舍,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均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所規範。該坐落用地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
三、 因此無論已多筆相毗鄰農地合併興建個別農舍,或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之農舍,均應受此規定所規範,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該筆農業用地。

上版日期: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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