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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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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建物本體可否架設電信基地台?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副處長室

一、 農舍興建完成後,著重於90%農業經營用地有無作農業使用,且應確保農舍係為農業經營所需而興建,並保持應有之農業使用面積。因此10%農舍用地面積既已得為申請人興建農舍及其附屬設施,在不改變原有農舍主要使用目的及不影響90%農業生產環境之前提下,有關農舍建築物架設基地臺,以配合國家推動高速行動寬網路建設,本會無意見。
二、 既有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及相關附屬設備,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3目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未超過9公尺及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8分之1者,免申請雜項執照。是以有關農舍建物附掛基地台應純屬建築規定,而不涉及農舍內涵或附屬設施之認定。

上版日期: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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