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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填土之土質原則完成法制化

日期:110-11-26    資料來源:技正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1月23日農企字第1100013498號令發布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

對於農業用地填土行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年函釋農業用地應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填土應為作農業使用之目的,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 。

上開回填於農業用地之土質,並不因於農業用地上興建之合法設施物例如農業設施、農舍、公用事業設施等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以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俾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資源之永續利用 。倘農業用地有回填或堆置上開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情形,例如農業用地填放 爐渣石、焚化底渣等廢棄物,於土地使用管制方面,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即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為將農業用地填土之土質原則予以法制化 ,爰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

上版日期:1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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