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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自95年6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共計3年)暫停受理全長12公尺以上管(漁)筏,由外縣市過戶、設籍或汰建資格轉入案件;並限制本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入本縣轄區漁港,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日期:95-08-24    

本府自95年6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共計3年)暫停受理全長12公尺以上管(漁)筏,由外縣市過戶、設籍或汰建資格轉入案件;並限制本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入本縣轄區漁港,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據:

依據漁業法第37條、漁港法第16條及第22條、頭城區漁會95年3月28日宜頭漁推字第1890號函及95年4月6日蘇澳區漁會宜蘇漁推字第0950002721號函。
 

公告事項:
 

  1. 因本縣轄區海域之水產資源日益減少,且本縣漁港泊地已呈飽和,為保障本縣水產資源之永續利用與維護轄區海域漁撈作業環境及所轄漁港停泊安全,自95年6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暫停受理外縣市籍全長12公尺以上之大型管(漁)筏,申請過戶、設籍及汰建資格轉入本縣汰舊新建或與其他管(漁)筏合併汰舊新建為全長12公尺以上大型管(漁)筏。
  2. 依漁港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但為便利漁船及管(漁)筏進港卸魚及補給方便,本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入本縣所轄漁港卸魚或補給者以3小時為限,如有違反者,將依漁港法第22條規定,處分船(筏)所有人或船長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分船(筏)所有人或船長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上版日期:9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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